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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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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07  |  阅读:841

详情介绍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

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固体废物是环境的污染源,除了直接污染外,还经常以水、大气和土壤为媒介污染环境。

根据污染特性,固体废物可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物的主要来源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

工业固体废物。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废物类:化工反应废物类,医疗医药废物类,有色金属废物类,石棉废物类,废活性炭类,表面处理废物类等;

废液类:化工废液类,废酸液类,废碱液类,重金属废液类,废油、废焦油等;

废产品原料类:废化工产品,废医药产品,废农*产品,废电池产品,废包装产品等;污泥类:金属污泥类,化工污泥类,表面处理污泥类等;

粉尘类:有色金属粉尘类,化工粉尘类,石棉粉尘类,焚烧飞灰等;固废鉴定


1.腐蚀性鉴别:

2.急性毒性初筛

3.浸出毒性鉴别

4.毒性物质含量鉴别

5.易燃性鉴别

6.反应性鉴别

     危险废物与一般固废混合后的判定:

具有毒性(包括浸出毒性、急性毒性及其他毒性)和感染性等一种或一种以上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属于危险废物。仅具有腐蚀性

易然性或反应性的危险废物与其他固体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经GB 5085.1、GB 5085.4和 GB 5085.5 鉴别不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危险废物与放射性废物混合,混合后的废物应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固废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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